国立故宫博物院 National Palace Muse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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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信息

馆藏特色 | 阅览说明


项目符号 馆藏特色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向以历朝善本古籍、清代档案文献,以及中国艺术与文史哲类书刊数据丰富,见重士林,多年来吸引了无数民众及专家学者,前来查询、阅览。所隶图书文献馆,自民国八十五年四月正式启用,对外开放服务以来,即展现出全新的服务气象;非惟内部空间宽敞,布置雅洁,设备尤称完善,而书目信息检索系统、文献影像光盘浏览、微缩媒体阅读打印、及国际计算机网络联机等,亦无不赅备,诚为资料检索、学术研究之绝佳场所。兹就重要收藏项目,提出说明如次:

一、 善本古籍
国立故宫博物院珍藏的善本古籍,要为遗自逊清之历代刊本、活字本、名家批校本、旧抄本、以及少数源于韩、日两国的古刊或旧钞本;较为重要者,计有文渊阁「四库全书」、摛藻堂「四库荟要」、天禄琳琅、武英殿刻本、方志、内阁大库、山阴沈仲涛氏研易楼旧藏、及杨守敬氏观海堂藏书等。这批藏书不仅数量庞大,其中更不乏珍罕之孤本秘籍。另由本院代管之北平图书馆藏书,于丰厚历朝版本之外,亦多清初禁书及戏剧方面之著作,更为研究版本,明清历史、及民间文学之最佳素材。

二、 清代档案文献
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的清代文献,类多档册与折件,其数逾四十万件册,概系前清内廷之文书、文书汇编、及史馆征集修史的档案,不仅可供后人一窥清代文书档案型制,更为研究清代历史不可或缺之珍贵原始资料。就档案来源而言,本院所藏可分为宫中档朱批奏折、内阁大库档案、军机处档案(包括奏折录副及各种档册)、以及史馆档案(含清国史馆及民国清史馆纂集之各种史册)等四类;另近年来各方捐赠的档册(如湘乡曾氏文献,以及清代外交档案等),为数亦复不少。

三、 图书期刊
为配合社会大众及学术界对华夏艺术文化之研究,并因应院内同仁整理、研究、展览业务上之广泛需求,国立故宫博物院自播迁台北展出以来,即积极采访征集近代、当代有关中国文化、艺术、文物维护、以及博物馆学等类中、外文书刊,并采开架陈列方式,提供阅览参考,可谓为一学术性、专业性,而又兼具社教功能的书刊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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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号 阅览说明


 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周日及国定假日暂停开放)。


图书文献馆阅览规定
一、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尊重民众公平、自由获取信息之权益,并兼顾本院同人研究及业务需求,特制定本阅览规定,以为提供书刊阅览服务之准据。
二、 凡年满十六岁,并备齐身分证明文件及两张照片之各界人士,均可申请阅览证。本馆开放时间内,读者凭证进出。
三、 本馆开放阅览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周日及国定假日暂停开放)。
四、 读者进入本馆,仅得携带笔纸类文具;书籍及其它非笔纸类物品,应存置于寄物柜。读者因特殊需要,欲携带非笔纸类物品入馆,应先经流通台服务人员同意,并予登记;贵重物品保管,由读者自行负责。读者离馆时,应自动出示携出物品;如其必要,流通台服务人员得要求检查携出物品。
五、 本馆列架典藏之一般图书、期刊、照片、非书资料,读者皆可阅览参考,惟不得携出馆外。倘读者径自将馆藏图书数据携带出馆,经确认属实,本馆得永久取消其阅览权利,并依法诉究。又馆内读者查询馆藏目录及数据库用之计算机设备,不得移作连接电子布告栏、收发私人电子邮件、浏览色情网站、进行计算机游戏之用。违规情节重大,且不服劝导者,本馆得立即终止其阅览权利。
六、 本馆各项硬件设施与书刊数据,读者应善加珍惜,以利资源共享;如有破坏、涂写、污损等情事,应照价赔偿。违规情节重大,且不服劝导者,本馆得暂停其阅览权利一年。
七、 读者于阅览室内应保持肃静,且不得有吸烟、饮食、咀嚼口香糖等行为。又行动电话、传呼机等足以影响其它读者之通讯器材,声响应予调至最低,以维室内宁静。违规情节重大,且不服劝导者,本馆得立即终止其阅览权利。
八、 读者于利用馆藏书刊数据后,应将之置于书车或阅览桌,俾便服务人员整理归架。
九、 本馆提供之院藏善本旧籍与档案文献阅览服务,另依相关规定办理。
十、 本阅览规定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正或废止亦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七次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善本旧籍及档案文献提阅要点
一、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以下简称本处)为有效管理保存院藏善本旧籍及档案文献,并尊重民众公平、公开获取信息之权益,特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提阅要点。
二、 本处善本旧籍及档案文献提阅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
三、 凡经汇编出版、微缩重制、数字建文件完成之院藏善本旧籍与档案文献,不开放提阅;惟读者因研究考证,必须参阅原件时,仍可提出申请。
四、
读者提阅善本旧籍及档案文献,应先填具提件申请单,叙明提阅理由,并经核可。每位读者每次可提阅之册(件)数限制如下:
(一) 宋元版及珍罕善本、档案:由于年代久远,纸质脆弱,本处保留准驳权,并得调整提阅数量。
(二) 明、清旧籍:两种,以二十册为度。
(三) 清代宫中档奏折:停止提阅。读者自行参阅本院已出版或复印之宫中档奏折专辑(或数字影像数据)。
(四) 清代军机处档折件:十件。已制作数字影像之件,停止提阅。
(五) 其它清代档册:二十册,惟不得超过两年份。
五、
读者借阅善本旧籍及档案文献,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不得有吸烟、饮食、咀嚼口香糖等行为。
(二) 翻阅资料应带口罩、手套。
(三) 不得在数据原件著录任何文字、记号。
(四) 抄写个人笔记,一律使用铅笔或计算机,惟不得进行扫描或拍摄。
(五) 数据原件应予平放,不得直立、斜置,尤忌任意收卷、折迭。翻页阅览时,切勿用力或急速掀页。其它任何足以损及数据原件之动作,均应避免。
六、 凡未遵守上开提阅注意事项,且不服劝导者,本处得立即终止其阅览权利,并暂停其阅览申请一年。违规情节重大,造成数据原件损坏者,本处且将签请依法追究。
七、 本提阅要点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正或废止亦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院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十二次院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台博图字第0950010652号函修正


非院藏文物照片资料借阅规定
一、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有效管理非院藏文物照片数据之开放阅览,特制定本借阅规定。
二、 本馆收藏之非院藏文物照片资料仅限馆内阅览,不得携出。借阅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三、 读者借阅非院藏文物照片资料,应填具申请表。数据借阅数量以档册为计算单位;每次以五册为度。
四、 读者对照片资料应善予珍惜,不得涂写污损。为资料维护计,档册胶套内之照片,禁止抽移。
五、 本馆仅提供借阅服务;读者如欲运用照片资料,应径洽文物原藏单位或所有权人。
六、 非院藏文物照片资料,严禁复制。读者未经文物原藏单位或所有权人书面许可,擅自对之进行复印、重制,须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七、 本借阅规定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正或废止亦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七次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数据复印要点
一、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有效管理馆藏书刊数据之复制流通,并尊重民众获取数据之权益,订定本要点。

二、 读者要求复印或重制资料,悉依「著作权法」及「文化资产保存法」有关规定办理,且以馆藏中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为限。
经本馆认定其载体或装订易于受损之资料不得复印或重制。
三、 读者复印或重制之资料,限供个人研究参考之用,移作其它用途者,自负法律责任。
四、 读者复印或重制数据,每次以一份为限,并受下列限制:
(一)不得超过该著作之三分之一。
(二)如属期刊,不得超过该期刊中之单篇著作。
五、 院藏清代旧籍及档案文献之复印,经申请同意后,由本馆服务人员为之。
下列数据由读者自行复印:
(一)善本旧籍(含谱系文献)之微缩胶卷、胶片。
(二)善本旧籍及档案文献之计算机打印(含目录、影像)。
六、 本馆阅览服务影印收费依照「国立故宫博物院数据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如附件)办理。
七、 本要点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其修正或废止亦同。
 
中华民国97年4月9日台博图字第0970003954号函发布


附件
国立故宫博物院数据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二条 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图书文献馆阅览服务影印收费如附表。
第三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数据经核准者,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
第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 (币别:新台币/元)
一、 A3(含)尺寸以下清代旧籍及档案文献复印:每张三元。
二、 A3(含)尺寸以下善本旧籍及档案文献之计算机打印:每张三元。
三、 A3(含)尺寸以下善本旧籍(含谱系文献)之微缩胶卷、胶片复印:每张四元。
四、 图书文献馆馆藏一般书籍、期刊影印:
A4、B4尺寸:每张二元。
A3尺寸:每张三元。
 
中华民国97年4月9日台博秘字第0970003951号令发布


图书文献馆阅览证
阅览证申请书                PDF格式      html格式


旧籍与档案提借
宋金元版图书提件申请单           PDF格式      html格式
图书文献提件申请单             PDF格式      htm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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