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葉以降蒙漢商業交易、司法問題與族群互動—以庫倫商民事務衙門審理搶劫及偷盜旅蒙商人案件為例
王士銘
本文以清中葉以降庫倫商民事務衙門審理搶劫及偷盜旅蒙商人案件為例,討論清朝制定出入蒙古的法令及保護商民措施、庫倫商民事務衙門審理程序,並按商業交易、司法問題與族群互動方面分析內地商民與蒙古人之間的社會及經濟關係。
首先,商民因清準戰爭前往清朝軍隊在喀爾喀各處的駐紮地運補軍需。這些商民請領理藩院部票,係屬官商,清朝負有保護責任。戰爭結束之後,清朝只留少數兵力在科布多及烏里雅蘇台監視準噶爾;並且調整貿易政策,允許商民前往喀爾喀各旗貿易。因此隨著前往喀爾喀各旗的商民逐年增加,清朝保護商民的力量不如以往,商民不只要有自衛能力應付突發情況,更須尋求在地蒙古權貴庇護。
其次,商民遇事報案應主動出示票照表明身分,取得地方衙門司法協助。承審官員針對案情先依循《蒙古律例》再參酌《大清律例》給予公正的判決。個別案件指出,商民在市圈或部落可否順利取得司法資源,或有人為因素影響,致使官員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並出現商民屢年催呈情況。除此之外,不可忽視商民集體呈訟的力量。若地方賊風四起,嚴重影響治安,商民會集體抗議,力求官員盡快處理之。
再者,游牧經濟特性之故,商民與蒙古人採賒欠貿易,若蒙古人無法按期償債,勢必逼迫貧苦者參與犯罪。賊匪在不同季節犯罪,取得贓物是不同的,商民須留意防範之。除各類貨物外,商民最常被搶盜的牲畜是馬。因為馬對蒙古人來說是衡量財富的尺度,亦是經濟價值高的戰略物資。至於銷贓管道,賊匪為求快速變現最常找上熟識的商民買贓。